西城区公司变更登记注册
申报材料
一、公司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事项:名称、类型、经营范围、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姓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
(一)、基础材料(增加注册资本仅需提供基础材料,其他变更登记事项参照(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具体情形提供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修正案
4、批准文件(许可证件)
5、营业执照
(二)、名称变更还需(一般名称申报仅提交基础材料)名称使用规则详见《市场主体登记注册通用指南》(查找方式见材料总体要求)
1、商标所有权人的授权(证明)文件
商标注册证
商标所有权人的资格证明
2、自主申报承诺书
跨省经营情况的材料(该企业在2个以上(含2个)省份设立企业的经营情况由本企业盖章)
3、跨行业综合经营情况
(三)、变更住所还需
1、产权人签字或盖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
(四)、变更法定代表人还需
1、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
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2、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
公安部门出具的主体资格文件
身份证件
(五)、减少注册资本还需
1、报纸公告样张
2、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六)、变更经营范围
1、批准文件(许可证件)
(七)、变更股东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或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交割文件
2、新股东的主体资格文件
或身份证件
3、变更自然人股东的
提交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缴纳或纳税申报凭证
4、因继承、受遗赠取得股权,当事人申请办理股东登记的
生效法律文书
5、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裁定划转股权的
人民法院的法院判决书
或人民法院的法院裁定书
6、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
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
7、涉及本市国有产权转让的
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8、涉及中央国有产权转让的
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试点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申报材料
9、涉及外埠国有产权转让的
可依据国有产权属地政府有关规定,提交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转让交割文件
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转让批准文件
(八)、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
1、因股东或发起人自身更名需变更登记的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
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文件
股东或发起人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文件
或自然人身份证件
2、外国投资者的名称变更
外国投资者的名称变更证明文件
3、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名称变更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名称变更证明文件
(九)、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
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十)北京市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书
二、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记提交的材料
(一)《非公司企业法人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批准改制的文件
(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批准文件(许可证件)复印件
(五)改制后的公司章程
(六)改制后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七)改制后公司决议或决定
(八)法定代表人、 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 的任职文件
(九)营业执照
(十)产权界定文件
(十一)北京市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书
三、市场主体跨省迁移登记
(一)、市场主体由外省市迁至本市
1、市场主体向拟迁入地登记机关提交全部登记档案复印件、 营业执照复印件。同时申请变更住所、名称等其他登记事项的一并提交相应变更事项所需的登记申请材料。
2、登记档案复印件完整的,迁入地登记机关向市场主体核发《准 予迁入调档函》及《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市场主体在领取《准 予迁入调档函》后,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将全部档案原件寄送至迁 入地登记机关。
3、迁入地登记机关收到市场主体全部登记档案原件并确认无 误后,电话告知其可按照《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的提示,携带 需补正的材料到迁入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 法定形式的,可当场领取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二)、市场主体由本市迁至外省市
1、向拟迁入地登记机关提出迁入申请,取得迁入地登记机关 核发的《准予迁入调档函》
2、填写《市场主体迁移申请书》并持迁入地登记机关核发 的《准予迁入调档函》,营业执照 正副本原件,到现登记机关办理迁出手续。
申报材料
四、分公司变更登记
(一)、基础材料,需提交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批准文件(许可证件)
3、营业执照
(二)、变更名称还需
1、变更后隶属公司营业执照具体要求请参见《市场主体登记注册通用指南》
(三)、变更经营场所还需
1、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文件具体要求请参见《市场主体登记注册通用指南》
(四)、变更负责人还需
1、原任负责人的免职文件
2、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3、新任负责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4、负责人更改姓名的变更证明文件
(五)、变更经营范围还需
1、批准文件(许可证件)
(六)、变更企业类型还需
1、变更后公司营业执照
(七)、因分公司隶属的公 司发生合并(分 立),分公司归属 于新设或存续公司 的,该分公司申请 变更登记
1、合并的提交合并协议
2、分立、合并证明文件
3、因合并(分立)新设或存续公司营业执照
(八)、更换登记联络员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九)北京市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书
五、申请增加、减少、遗失补领、换发证照
(一)增、减、补、换发证照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报纸公告样张
六、公司合并(分立)
(一)、因公司合并(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提交材料(因合并(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公司 , 除按要求提交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修改章程的决定或决议
2、通过报纸公告的提交刊登公告的报纸公告样张
3、合并/分立各方的营业执照
4、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5、批准文件(许可证件)
6、载明合并 ( 分立 ) 情况的解散公司的注销文件
或载明分 立情况的存续公司 的变更证明文件
7、营业执照
8、北京市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书
(二)、因公司的股东发生合并(分立)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提交材料(公司的股东因其自身合并(分立)产生变化的,公司在申请该股东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合并协议
或分立决议(决定)
3、注销文件或变更文件
4、公司章程
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5、合并(分立)后,新设或存续的公司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
6、批准文件(许可证件)
7、营业执照正、副本
8、北京市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书